它包括两部门,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用度。
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支属或委托代办署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用度。
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实确定。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终极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尺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划定确定。
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职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划定计算误工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进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进计算。
当事人无固定收进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进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进状况的,可以参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均匀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进(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进职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进-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进。
(2)无固定收进职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进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均匀工资×误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