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获赔不足,想“转”成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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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伤,伤者张女士向肇事方索赔17万元,最终因对方履行能力有限,仅赔付了10万元。7万元的差额哪里补上?张女士想到将自己打工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作出工伤赔偿。日前,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张女士的诉求不予支持。
50岁出头的张女士早在五年前就退休了,在家闲来无事便去中远两湾分公司打工。某日,张女士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被林某撞倒受伤。事故导致张女士右上肢、右下肢骨折。此后,张女士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交通事故肇事方林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张女士各类经济损失17万元,后因林某履行能力有限,张女士实际仅获赔10万元。近日,张女士将中远两湾分公司诉至普陀法院,要求剩余7万元由中远两湾分公司作为工伤赔偿。
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应算工作时间之内,按之前她与中远两湾分公司签订的《特殊劳动关系聘用协议》 中第七条约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应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要求得到公司的工伤赔偿。中远两湾分公司认为工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的范围,明确了范围是职工,不包括退休人员。而张女士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张女士的这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林某负全责,由对方承担全部赔偿,所以和公司没有关系。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属于退休人员,与中远两湾分公司签订 《特殊劳动关系聘用协议》,双方属于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工伤及工伤赔偿的规定。而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张女士是在中远两湾分公司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而且张女士已就所受损失向林某主张权利并获得了林某的侵权赔偿。据此,法院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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