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撞伤行人“哭穷”拒不执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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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骑车将行人文某撞伤,在垫付了300元医药费后却再也没有音讯,法院判决其赔偿文某经济损失7600余元也拒不执行。虹口区法院执行法官对范某财产调查,最终发现财产线索并成功执行。
2015年8月的一天上午,范某驾驶着电动车逆向行驶在本市中山北二路伊敏河路处。这时正好文某步行至此,范某刹车不及,电动车撞上了文某。事故发生后,文某被紧急送医治疗,经临床诊断为头部外伤、腰部外伤、右踝外伤、右内踝骨折等。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逆向行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文某不按规定横穿马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过几次治疗,文某共支出医疗费1300余元。而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范某在文某送医时垫付300元作为急救费用后,再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范某只得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文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范某表示自己经济能力较差,无力负担文某的诉请。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自身的经济能力并不是减轻责任的合法抗辩理由。参照责任认定,综合各方过错情况,酌定范某对文某的损害后果按70%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范某应赔偿文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600余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范某并没有赔偿文某。于是,今年4月,文某向虹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孔斌在接收案件后,及时向范某发出执行通知,同时通知双方进行执行谈话。谈话时,范某再次表示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承担赔偿费用,同时称其在本市某幼儿园工作,月收入仅2020元,如果要赔偿,只能采用每月归还的方式。对此,文某表示如范某确实困难,可以按分期还款的方式处理。
之后,孔法官至范某工作单位所在的幼儿园进行了调查,该幼儿园证实了范某月工资较低、生活比较困难的相关情况,表示愿意协助法院执行,将范某每月工资中的700余元扣划到法院账户,直至扣清为止。然而,尽管已经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文某也表示接受范某分期还款方案,但孔法官仍未松懈对范某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发现范某在本市某银行内有存款1万余元。考虑到本案为民生案件,孔法官果断采取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执行款强制扣划到法院账户。扣划后,对范某隐瞒财产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将款项及时发还文某。
执行法官指出,行为人自身的经济能力不是减轻责任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也不会依据被执行人的一面之词进行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松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最终发现财产线索并成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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