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通违法了?我怎么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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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李师傅因他人冒用自己驾照,莫名受到交通违法处罚。他一纸诉状将涉案违法车辆单位上海某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违法车辆单位和其驾驶员的行为共同构成侵害李师傅的姓名权,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李师傅损失费1.7万余元。
莫名受到交通违法处罚
李师傅系上海一家物流公司的货车驾驶员,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6月初,李师傅被公安交警部门告知其机动车驾驶证下于2014年9月间有3次已经分别被记3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1次将被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明明自己驾车没有违章怎么会有处罚,李师傅一头雾水。
经查询,李师傅上述4次交通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车辆均系一辆大型汽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上海某工程公司。然而,李师傅并非该公司的驾驶员,从未驾驶过该公司车辆,也未出借过驾驶证。同时,李师傅所在公司相关记录载明,李师傅在上述4次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均在为其公司从事货物运输。
事后,李师傅至交警部门进行交涉,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上述交警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上的“李某某”签名并非李师傅所写。
诉求违法车辆单位赔偿损失
2015年12月9日,李师傅将涉案违法车辆单位上海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李师傅认为,上述冒用其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造成了经济损失。因上海某工程公司对所属驾驶员的驾驶资质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导致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多次冒用自己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且上海某工程公司系上述行为的受益人,故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误工费1.3万余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1.7万余元。
被告上海某工程公司未具答辩。
审理中,李师傅确认公安交警部门已撤销对其的相关处罚。李师傅提供了其公司出具 《误工证明》,载明其因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误工42天,误工费为1.3万余元。
构成侵权赔偿诉求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出借或遗失了其机动车驾驶证,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与相关驾驶员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驾驶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在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时使用了伪造、变造的原告驾驶证,以此逃避相关处罚,导致相应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录在原告名下,使得原告在一个月内无辜受到多次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驾驶资质,侵害了原告基于持有合法驾驶证、驾驶证未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作记分处罚而依法享有的能够正常驾驶机动车的资质方面的民事权益,该侵权行为具有冒用原告姓名的表现形式,该正常驾驶机动车资质的民事权益以驾驶员享有的姓名权为基本载体,故可以将本案侵权行为纳入侵害姓名权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围。
可见,涉案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姓名权。
而涉案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为被告所有,被告在将其车辆交给驾驶员驾驶时应当先行审核驾驶员的资质,现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冒用了原告驾驶证,在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考虑机动车驾驶资质的审核与否密切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管理秩序,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公共利益,故被告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同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的运行利益归属于被告,且不能排除被告教唆、指使相关驾驶员冒用原告驾驶证的可能。据上,法院认定,被告系共同侵权人,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合理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之主张,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自负相应的诉讼后果。
综上所说,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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