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出车祸腿部受伤骨折,父母未领证索赔遭遇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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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祸导致5岁的小女孩右腿骨折,父亲替他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却遇到了身份上的尴尬。原因是,女孩的父母虽然同居多年,但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保险公司说:怎么证明你是女孩的监护人呢?
身为农村人,女孩一家六神无主。无奈之下,他们向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求助,希望得到法律帮助。
在中心主任的指派下,我和主任一同介入了此案…
车祸受伤
索赔意外受阻
2009年12月初,一位5岁小女孩妮妮的父亲陈劲给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打来求助电话,称自己的女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骨折,但因无法证明自身的监护人身份而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希望能获得法律援助。
几天后,当事人陈劲来到未成年人维权中心,中心执行主任李春生和我共同接待了他。
本案中,肇事车辆证照齐全,也办理了相关保险手续,似乎事实较为清楚,适用法律也无太大难度。
但是,由于陈劲和“妻子”吴春娟两人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证,没有证据证明陈劲与妮妮的父女关系,即无法认定陈劲为妮妮的法定监护人,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要求陈劲对此进行证明。
此外,受害人要求所有赔偿项目标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肇事方以受害人为农业户口为由,拒绝接受此方案,要求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进行计算。
同居生女
未办结婚登记
受害人妮妮,女,2005年6月30日出生。
据陈劲介绍,他是重庆人,妮妮的母亲吴春娟则是湖南人,于2001年在广州打工期间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此后他们长期在武汉打工,无固定收入。
妻子吴春娟因文化程度偏低,加之需要照顾孩子,已无工作,经济十分拮据,请求中心进行法律援助。
经初步了解,事故的简要情况如下:
2009年11月23日17时20分,肇事车主金勇驾驶一辆小客车在武昌区与妮妮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妮妮骨折,送往武汉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检查并住院治疗。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车主金勇驾驶小客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全部责任。
李主任在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决定接受此案的援助申请,和笔者共同担任妮妮的代理人,要求陈劲先行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并对我提出了办理该案的具体指导意见。
另辟蹊径
转由母亲出面
面对身份证明上法律依据的空白,笔者首先想到了DNA鉴定这一常规方法。
但是,进行DNA鉴定,一方面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来说价格高昂,另一方面即使能够证明二者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仍然无法认定陈劲就具有妮妮的现任法定监护人资格,因为血缘上的父亲与法定监护人资格并不完全一致。
在否定了这一方法后,笔者又想到是否可以采用亲友证人证言的方法进行认定?但这一方法的证明效力较低,而且对于异地打工者而言,相关证言的采集难度也较大。
一时间,如何证明陈劲是妮妮的法定监护人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向李春生主任说明了自己的想法后,李主任对此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指导。
他指出,既然本案中对陈劲的法定监护人身份难以进行直接证明,何不转而以妮妮母亲吴春娟的身份进行索赔呢?
闻听此言,笔者立即豁然开朗,在后来的办案中以当初医院的出生证明解决了这一问题。李主任的指导为此案的顺利解决排除了最大的障碍。
索赔未成
父亲遭到拘捕
2009年12月20日,在住院治疗28天后,妮妮出院。该院出院小结记载:妮妮因“右小腿车碾压2小时余”入院。
出院诊断载明:(患者)右胫腓骨双骨折。
在当事人拿到出院小结后,笔者立即建议监护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以便确定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护理期限的时长和后期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等事项。
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鉴定必须待伤情稳定后方可进行。
在此期间,陈劲因牵涉多年前的一桩刑事案件被重庆市公安局拘捕,由于妮妮母亲吴春娟的文化水平很低,又正逢春节放假,肇事方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就不再主动联系,妮妮的维权之路更为艰难。
笔者不断与受害人、肇事方、交警大队、法医等多方联系,积极沟通并阐明法律规定,帮助受害人了解自身的权利,克服因不懂法律而产生的无助心理,并在征得受害人及监护人同意后断然拒绝了肇事方为息事宁人而提出的明显数额过低的赔偿方案。
救夫心切
要求尽快调解
2010年3月3日,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委托,由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在法医鉴定意见书中确认了妮妮因车祸导致右胫腓骨双骨折的事实,并给出了如下鉴定意见:1、妮妮受伤未致伤残;2、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1500元;
3、治疗及休息时间约需120日(自受伤之日起);
4、护理时间约需70日(自受伤之日起)。
拿到鉴定结果后,我积极着手进行诉讼的相关准备。而此时,为了早日前往重庆保释丈夫出狱,妮妮的母亲吴春娟已经私下对我表示,不想进入诉讼程序,希望能在调解中获得一定赔偿就尽早结束纠纷。
我十分理解她目前独自在异地带着孩子的无助境况,及时调整了法律援助的方案,将重点放在调解谈判这一环节。
多次调解
终获满意赔偿
在计算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时,受害人非城市户口的身份所导致的不同赔偿标准让吴春娟十分担心。
在查阅了相关司法解释后,我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规定向吴春娟阐明,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于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经过充分准备,3月8日,我随受害人参加了由交通大队组织的调解。
调解中,肇事方不顾事实与法律,坚持声称只赔付4000余元,其他一概不管。我代表受害人据理力争,反复阐明法律规定,并表示:如果不能给未成年受害人应得的赔偿,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会将该案一直进行到底。
调解谈判从上午一直进行到下午,经过不断的反复,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肇事方赔偿受害方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916.63元,并且当日就全部赔付到位,这大大超出了受害人的预期。
私下馈赠
好意遭到谢绝
受害人之母吴春娟拿到赔款后非常激动,不断对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和我表示感谢,还要塞给我一笔“辛苦费”,我向她再次介绍了维权中心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公益性质,谢绝了她的好意。
当天下午分别后,她还特地发来短信:“陈律师谢谢你帮我,我明天就回重庆了,我和女儿感谢你!”
3月9日出发回重庆前,吴春娟还专门带着妮妮来到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我及中心专职公益律师合影留念。
她在填写反馈意见表中写到:“我对陈亮律师很满意,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他对人、对事都很认真。”
流动人口
维权普遍艰难
这次维权案件,为如何解决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认定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
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结婚不办理结婚证的现象仍然存在,虽然父亲在未成年人的维权之路中一般占据主导地位,但母亲因生产而形成的最直接的血缘关系往往可以将法定监护人的认定问题简化,而二者在行使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时,效力完全相同。
所以,当父亲与孩子的身份关系难以认定之时,可以跳出思维限制,另寻他路,从母亲这一方入手解决。
此外,通过办理该案,我深刻地感受到,因为受文化知识水平、经济收入和地域原因等方面的限制,流动人口子女的维权难度更大、成本更高,能够获得的社会支持却十分有限,他们需要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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