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车祸丧生,对“赔偿标准”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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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他们为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受害方是外来务工人员,在赔偿标准上经常会发生分歧,究竟是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计算,还是按工作、生活所在地的标准计算?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表示,只要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生前主要经济收入来自事发地,并经常居住在此,即可按照事发地的标准进行赔偿。
【事由】
杨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每天骑着助动车穿梭在大街小巷,为市民送快递。在一次运送业务中,杨某骑助动车行驶在路上与秦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了碰撞,结果杨某被撞当场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查,客车司机秦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然而,客车虽然买了保险,但在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上出现了分歧。
杨某的妻子认为,虽然他们户口并不在事发地,但丈夫杨某在该市已打工多年,他们一家三口均居住在该城市,孩子也在这里上学。他们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均靠他们夫妻两人在当地打工争得,应该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金。而驾驶员秦某则认为,杨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收入计算赔偿费用。对此,双方务执一词。
【分析】
受害人杨某究竟应该按什么标准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给大多数人造成这样的认识:死者若为城镇户口,则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死者若为农村户口,则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这也就是人们通常会说的‘同命不同价’的情形。”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解释,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非简单以户籍性质来判断赔偿系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06年4月3日作出《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该《复函》中提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杨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来自该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表示,如果杨某的妻子有充分证据证明杨某生前经常居住地以及主要经济收入均在该城市,那么杨某虽为农村户口,但还是应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如果杨某的妻子无证据加以证明的,那就只能按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有关损害赔偿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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