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办抵押手续后被撞,保险赔偿金由谁“受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联系电话:188-0026-7349
因为向朋友吴先生借款,张某将车辆抵押了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来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其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由于汽车损毁严重,残值自然也大大下降。这笔赔偿金应该支付给车主张某还是支付给债权人呢?这辆汽车的抵押效力是否还存在?对此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表示,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吴先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吴先生可以要求张某恢复汽车价值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事由】
据吴先生介绍,他与张某是大学同学,而且同住一个寝室,4年的大学生活让他们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毕业已10多年了,虽然大家各奔东西,但还是经常有联系。
“近日,张某称生意上需要‘调头寸’ 向我借了20万元,并提供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吴先生说,没有想到的是,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张某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车辆给撞了,车子发动机损毁十分严重。经过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任。
之后经过估价,该车大约还值5万元左右。对方车辆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张某7万元。吴先生认为,这辆车已抵押给他了,这笔钱理应支付给他。然而,张某拿了这笔钱后并没有给吴先生,而吴先生出于情面也不好意思向他索要,但心里很不爽。
【分析】
由于汽车残值下降,吴先生与张某之间的汽车抵押效力是否还存在?吴先生是否有权主张保险公司支付的7万元赔偿金?我们来听听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的分析。
“该车的抵押权当然还是存在的,只是吴先生对该车享有的抵押权范围缩减至了5万元。”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对因汽车损坏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7万元,吴先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价值仅剩5万元的汽车也仍享有抵押权,同时,吴先生还可以要求张某恢复汽车的价值或再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如果张某不配合提供的,吴先生则可以要求张某提前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表示,如果张某不增加与汽车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根据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74条规定:“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综上所述,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吴先生可以就张某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一篇:{$GetSubTitleHtml} 下一篇:{$GetSubTitle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