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上班撞上废电线杆,老人丧命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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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竖立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废弃电线杆,导致骑车人撞上后伤重不治死亡。由于事发于早晨9时许,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认为,骑车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家属却咽不下这口气,他们认为,明明是这根“拦路电线杆”竖立在不该在的位置,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于是他们委托我提起诉讼,誓要为被害人讨个说法。
骑车上班
遭遇拦路电杆
2007年5月的一个早晨,家住常熟的戴老伯像往常一样,在8点左右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出门,到自己工作的一家化工厂上班。
每天的上班路,戴老伯都要花上个把小时,这在常熟来说着实是不短的路途。可是由于早已习以为常,戴老伯从来没有觉得辛苦。
和往常一样,戴老伯骑车格外小心翼翼,尽量行驶在划定的非机动车道内。他绝对没有想到,一场飞来横祸正在等待着他。
8点46分左右,戴老伯骑车经过市郊的一个路口,在非机动车道里,他的电动车突然好像撞上了一堵墙,车顿时从高速被硬生生地“拽住”翻倒,戴老伯更是摔得仰面朝天,顿时不省人事。
原来,在这条非机动车道里,赫然竖着一根废弃的电线杆。戴老伯显然是没有留意到,猛地骑车撞了上去。
责任认定
给予双重打击
不知隔了多久,有过路的行人发现了戴老伯躺在地上,显然受了很重的伤,于是马上打电话报了警。
很快,戴老伯被送进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由于事发突然,当戴老伯的家人接到交警队的电话通知时,简直不能相信这一事实。前一个小时还一如往常般和家人打了招呼出门的他,此时竟已躺在了医院里,而且是昏迷不醒。
这边,戴老伯在医院里接受救治,那边警方的事故调查工作也在进行。
十多天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可是家属没有想到,这一纸认定却是给他们的再次打击。
事故认定书表示:由于戴老伯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事故地,对前方视线范围内的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撞击路中固定物,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交警部门认定戴老伯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戴老伯家人对这份认定的结论疑惑不解:明明不应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电线杆,骑车人撞了难道只能白撞么?这事的索赔真的无门了吗?
接受委托
追究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后,戴老伯的家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我。
他们表示,如果电线杆是在应该在的位置,的确是戴老伯不慎撞上,他们也无话可说。可是它却偏偏竖在非机动车道中,他们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虽然他们既伤心又愤怒,但是面对法律上面的事务又一时不好定度,所以准备委托律师起诉。
在听取了家属的陈述后,直觉告诉我,这个案子里的确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戴老伯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并不代表侵权责任没有人承担。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根废弃电线杆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是难辞其咎的,关键是要找到他们。
于是,我和戴老伯的家属签订了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他的代理人办理此案。
多方调查
发现关键线索
接受委托后,我决定先从那根害人的电线杆入手,调查它竖立在那里的原因,以及谁是它的管理者和所有者。
我带着介绍信来到交警队,调取了该案的全部事故材料。由于本案只是一个单方事故,所以交警队内只有一组事故当时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以及一个事发后目击证人的证言。
总的来说,该案现有的证据材料比较简单,从我方日后起诉的角度来看作用也不是很大。
随后,我又赶到事发现场,希望找到对案件有用的线索。我发现,现场那根害人的电线杆依旧“巍然不动”地矗立在那里,而且电线杆的下端早已坑坑洼洼地布满了撞击痕迹,可见,这根电线杆此前已经害人不轻了,只是可能没有酿成惨祸,因此也没人过问。
我勘查时发现,这根电线杆竖立在非机动车道的中间偏左一点,这条非机动车道宽3米左右,它靠左端。
进一步观察发现电杆底部没有刷警示标志,也没有悬挂警示牌或装警示灯。再仔细查看,我发现在电线杆的底部隐约有“庞浜线29”的字样。
根据这一标识查询可知,这是当地一条“金山路”上原有的电线杆,但在道路拓宽之后,这根电线杆没有及时移除,导致它孤零零地留在了现在的位置。
依据法律
确立共同被告
根据我们的初步勘查结果,特别是电线杆上“庞浜线29”字样可以确定,这根导致事故发生的电线杆应属于供电公司所有。
根据 《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此外 《电力法》 第55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3条也有同样的明确规定。
因此我认为,电力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无疑负有管理责任。另外,根据 《电力法》 及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的规定,在金山路拓宽过程中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遇到电力设施搬离时必须及时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由后者组织人员搬离。
根据上述思路,我决定对电线杆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金山路拓宽过程中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来进行起诉。
尚未开庭
老伯不幸身亡
确定基本思路后,我马上整理证据材料并书写了民事诉状,把电力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根据我们的计算,此次事故总的赔偿额约为60万元,当然,这是未分责任之下的总损失,戴老伯个人当然也的确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作为原告代理人,这不是我要主张和证明的事。
由于条件所限,我们无法查证到哪个单位是金山路拓宽工程的建设方,因此在起诉的同时,我们也向法院申请进行调查。
法院很快受理了此案,并向对方送达了传票。同时依我方的申请,法院查实常熟某公司为该道路拓宽工程的建设单位,于是我们依法追加了该公司为本案另一被告。
就在诉讼进程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之时,却传来了一个噩耗。戴老伯因为伤势严重,最终还是不幸去世了。
由于这一变故,我们又在开庭前依法变更了原告和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坚持不愿担责
开庭的时间到了,我依法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出庭,对方电力公司及常熟某公司也委托了律师进行应诉。
在庭审中,我阐述了各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首先,电力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得知电线杆因道路拓宽而处于非机动车道中间时,没有及时进行搬迁,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显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应当对戴老伯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作为金山路拓宽工程的建设施工方,在拓宽道路前发现电线杆位于非机动车道时,应当及时向电线杆的管理者、所有者提出移除的申请。
虽然在庭审过程中,常熟某公司提供了一组证据,试图证明他们已在事前向电力公司提出申请进行移除。但是我查看后指出,其提供的均是复印件,因此我方不予认可。
电力公司在庭审答辩中则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戴老伯对此次事故负全责,所以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负全部责任。他们还表示,目前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电线杆归其所有,而戴老伯在大白天经常行走的路上发生事故,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因此电力公司要求法院驳回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常熟某公司也同意电力公司的答辩意见,认为他们也不需要为戴老伯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达成调解
最终获赔18万
针对对方律师的答辩,我一一进行了反驳。
我指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戴老伯负全部责任,只是对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一种分析,并没有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否认被告的侵权事实。至于电线杆属于电力公司的事实,我方已经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对方要否认的话,必须同样用证据说话,而对方显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
我还指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戴老伯骑车撞上的是电线杆,该电线杆的标识符合电力部门的标识方法,事发地点也只有电力公司的供电线路,没有其他通信电杆。
对于事实部分的调查和法律观点的交锋之外,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又根据我方提供的具体损失清单一一进行了质证和答辩。
在短暂的休庭之后,法院首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由于双方差距过大而没有调解成功。
此后,法院又组织双方开了一次庭,在庭后法官耐心地向被告方做了释法工作,找其公司负责人沟通,对方的态度开始逐渐有了松动,从最初一分钱不肯赔,到慢慢接近我方的赔偿要求。
最终,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电力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15万元整,常熟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3万元整,双方就此案再无任何纠葛。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还得知,那根惹祸的电线杆已经被人移除。我想,也正是戴老伯家属执意讨个说法,才推动了这一危险隐患的消除。但如果相关的公司和政府部门能够更主动一点,在道路拓宽的同时就及时移除这一废弃的电线杆,也许戴老伯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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