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肇事撞伤行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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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期间,王先生向某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子,带上家人去郊区旅游。不料,在行驶中却发生了交通事故,将行人高女士撞倒,交警判王先生负全责。当高女士向王先生索赔时,王先生为难地表示,自己家境困难无力赔偿。于是高女士主张租赁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中对租赁车肇事责任有明文规定,如果肇事车辆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由】
据高女士介绍,今年国庆期间,她正常行走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王先生驾驶一辆轿车闯红灯行驶,将她撞倒在地,导致其小腿粉碎性骨折。“当时我倒在地上不能动弹,是路人拨打了120救护车,将我送到医院救治。”高女士说,她住院治疗共花去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还不包括三个月的误工费等其他费用。
然而,当她向王某主张赔偿责任时,却陷入两难的境地。“原来这辆车并非是司机王先生所有的,而是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高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治疗期间,虽然肇事者王先生曾来医院看望过她,但坦陈自己家境并不宽裕,自己与妻子的收入并不高,无力赔偿高女士高额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希望高女士能高抬贵手。
高女士出院后,她便找到汽车租赁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而该汽车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则称:“租赁公司在与王先生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写明‘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所以,租赁公司认为他们无任何责任,高女士应向承租人王先生索赔。”
不过高女士认为,《汽车租赁合同》 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并不影响她向租赁公司主张权利。高女士说,应当由王先生和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高女士的这一要求遭到了租赁公司的拒绝。
【分析】
肇事者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而租赁公司则称自己无责,不愿意赔偿。高女士究竟应该向谁索赔呢?高女士“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该不该获得支持?
“高女士法律意识比较强,特别是对合同仅约束双方当事人的相对性原则,掌握得比较到位。”不过,高女士描述的案例,即关于租赁汽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已有明文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有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分析认为,高女士首先应先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不足部分可以向王某主张赔偿,“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租赁公司有过错的前提下,才可向租赁公司主张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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