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庆节前夕是“商业黄金周”,某商场为此举办了一场大型的日用消费品促销活动。活动当天上午8点,即有大批民众在该商场门外等候开门营业。我母亲和小区的老人一起来买东西,也在等候的队伍当中。上午9点,商场正式开门营业,等候的消费者们蜂拥而进,由于商场没有采取任何疏导措施,场面极其混乱。我母亲刚越过商场大门就被拥挤的人流挤倒在地,导致身上多处骨折。我母亲今年60多岁了,这次受的伤很重。我想问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要求商场进行赔偿吗? 赵女士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您的描述,该商场举办“黄金周”促销活动,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应当预见到活动当天消费者众多,理应提前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排专员疏导客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可采取限流等方式,但现在由于商场未能尽到保障义务导致您母亲受伤,商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