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周岁,不得坐副驾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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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问题是特大城市永恒的主题和难题之一,加强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不仅关乎市民的出行需求,也是体现市民文明素质以及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昨天,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规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这也是这部法规时隔15年后的一次大修,修订的《条例》 对近年来的交通顽疾进行了规制,对买分卖分的行为最高罚2万元,并要求未满12周岁不得坐副驾驶座位,对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条例》85%以上条款新创设
今年,市委明确将加强综合交通管理作为“补好短板”的重点工作之一,而作为最主要的执法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却有些不能与时俱进。据了解,《条例》 制定于1997年,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了三次修改。随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近年来上海特大型城市车辆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城市道路拥堵越发严重等情况的变化,原 《条例》 的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亟需对 《条例》 作全面的修订,重点解决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法制不完备的问题、常态长效管理亟需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且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经过全面修订的 《条例》 共九章八十二条,与1997年的原 《条例》 相比, 85%以上的条款是新创设的。纵观 《条例》 全文,体现了全面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相结合、便民服务与自觉守法相结合、从严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的特点。
他强调, 《条例》 并不仅仅是对 《道交法》 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而是一部体现上海特色的、综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此,在内容安排上, 《条例》 不仅规范了车辆、行人、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还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治理”三章,对本市道路交通进行全过程、多维度管理。据悉,在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241件,对 《条例》 提出了132条修改意见; 积极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作用,分别听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 对电子警察执法、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实地调研。
未满12周岁不得坐副驾驶座位
《条例》 注重便民服务与自觉守法相结合。一方面,《条例》 聚焦群众关心的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短板问题,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对执法机关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各项便民措施提出要求; 另一方面, 《条例》 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守则,督促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以此推动全社会增强交通守法意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引导全民自觉形成尊法守法习惯,树立道路交通法律权威。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此次立法在已有配备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的要求。此外,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须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驾驶机动车不得浏览手机短信、微信
《条例》 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禁止买分卖分,最高罚2万元
《条例》 注重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条例》 一方面根据上海超大型城市的特点,落实“从严管理、从严执法”的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严格执法方面的规范,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现象;另一方面,《条例》聚焦群众关心的问题,对如何使道路交通规划更前瞻、道路资源配置更合理、道路交通设施更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更科学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 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为控制车辆无序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按照 《条例》,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如果违反条例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针对买分人、卖分人以及介绍人的处罚更有不同,对此丁伟解释说,这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其中介绍人以盈利为目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对他的处罚也是最重的。
违法行为可视频举报
此次立法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交通治理,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制度等。《条例》规定,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另外,根据目前“电子警察”执法日益普及的现状,完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通知、催告接受处理等程序;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条例》 要求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常态长效机制,根据不同情况细化执法标准和指引,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 《条例》 对执法部门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政府部门之间开展执法协作机制,要求执法部门加强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国家近期关于加强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意见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职责范围、培训考核以及统一着装等要求
公交优先,专用道其他车辆禁入
上海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同时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
“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以下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记者还注意到, 《条例》 中明确了公交专用道的使用规则,其中还特别提到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对此,丁伟表示,这体现出此次立法的科学性。根据先期调研发现,双休日地面交通压力比较大,因此工作日社会车辆不要挤占公交专用道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科学规范最大限度使得资源更好使用。
慢行优先,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通道
此次立法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条例》 提出应当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等。
《条例》 第十条规定,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 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僵尸车”处理“有章可循”
《条例》 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限制道路停车的发展,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明确停车泊位应科学设置并进行动态调整的要求; 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等的停车需求,引导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
对公安机关实践中比较有效的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时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确立各类停车资源的补充和共享机制,借助停车智能化手段,力求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对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僵尸车”的处理, 《条例》 作了指引性规范。 《条例》规定,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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