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小区内散步,石桌突断砸伤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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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奶奶在小区内散步时,被突然断裂的石桌砸伤脚。侯奶奶以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受伤,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0.4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赔付侯奶奶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及护理费等各类经济损失9.9万余元。
2014年9月11日傍晚,家住静安区某小区的侯奶奶携小外孙在小区内散步。外孙要侯奶奶背,老人将外孙抱放在小区休闲广场内的石桌上,准备背他回家。突然石桌底部发生断裂倾倒,侯奶奶为保护外孙,自己躲避不及,被断裂的石桌砸中左脚。侯奶奶的伤势经鉴定,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去年8月,侯奶奶向法院诉称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最终导致该意外事故的发生。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予以赔偿。法庭上,物业公司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侯奶奶将3周岁的小外孙放在休闲广场的石桌上,石桌底部突然断裂,已超出了侯奶奶应尽的合理谨慎义务。没有证据证明侯奶奶在使用石桌过程中有不当的行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侯奶奶受伤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侯奶奶出具的相关请求赔偿凭证,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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