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致路面不平骑车人遭殃,欲维权工地已消失律师助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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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当事人骑电动车经过一处施工道路,坑坑洼洼的路面导致人仰车翻,最终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
然而当他结束治疗想要找施工方索赔时,却发现工地已经处于完工状态。
而我在各相关部门查询施工情况,也一直没有查到这处工地的施工信息。
难道,这真的是一处消失的施工工地……
路过工地摔得人仰车翻
2011年1月7日18时40分许,周先生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因路面施工道路不平,车辆在行驶中突然摔倒,导致周先生左侧锁骨中断骨折并轻度移位。
随后,周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后认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便移交交警处理。
交警到场后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周先生也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共住院约15天,出院后又在家休养了半个月。
随后,周先生去找他自己打听到的施工单位要求赔偿,却吃了闭门羹。
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得找到我寻求帮助。
求助网络搜到疑似公司
接到这起案件后,我感到事情颇为棘手。
从周先生主观认识来看,他觉得自己是正常骑车过程中遭遇施工路面导致摔倒受伤的,因此施工方应当担责。问题在于,这样推断的依据何在呢?
事故发生后,交警曾开具了一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但只是载明了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当事人姓名、交通方式、车型。
调解内容为:“据甲方(甲方即为周先生)称:甲东向西行驶中,道路不平(由于AA建筑公司施工造成),甲方摔倒,左肩受伤,车辆受损,特此说明。”
就该份认定书来看,一方面内容是周先生单方陈述,无法作为认定责任方的依据; 另一方面其中责任方“AA 建筑公司”并非全称,因为我在工商查询系统中输入“AA建筑”,居然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
通过百度搜索我发现,倒是有很多名叫AA的建设公司,其中一家在上海的,全称是“上海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恰好就在事发地点附件。本案中的施工企业真的是他们么?
费尽口舌法院才予立案
得知我查询的结果,周先生明确表示就是这家单位。因为事发后他曾找过当地镇政府,有人称事发时应该是在进行下水道管道的铺设,是当地政府牵头、水电部门共同参与的,而该单位经常受镇政府委托进行下水道改造等工程。于是,我们初步确定该单位为施工方。
此时,我们又碰到了立案的问题。
我判断,路面施工挖掘必须要取得路政部门的批准,在路政部门应该有相应的记录,但去当地公路管理署和市政工程管理署查询时,相关单位均明确表示,需要法院的调查令才能提供相关材料。
于是我拿着事故认定书去立案,没想到立案庭以无法证明该公司为责任方为由,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该公司是否属于责任人、承担多少责任,这原本是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哪有立案时就需要确证的道理?为此我据理力争,甚至表示:如果经过庭审查明责任主体并非该单位,败诉的后果由原告自己承担。
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这个案子才算正式立了案。
多方奔走搜寻施工信息
立案是成功了,可案件遭遇的波折仍未结束。
先是法院对该公司注册地址的送达材料被退回,于是我们向法院提供了周先生曾自己上门找对方索赔的地址,这次材料倒是送达了,但法官来电,称对方对施工的事完全不予认可,表示没有在该处施工,也没听说过有人受伤。
其间我还接到对方公司代理人的电话,说我是在胡乱起诉,惹是生非。
对此我只能回复对方:一切由法院裁断。
当然,法院裁断的依据是证据。立案后我便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前往公路管理署调查,工作人员这次倒挺配合,给了我一大堆材料翻看。
查询中,突然一个领导进来,说相应路段并非公路管理署管辖,而是由市政工程管理署负责。
仔细翻找仍旧没有收获
在查询无果后,我又前往市政工程管理署,对方依旧不予配合。
在我和周先生多番要求下,路政管理科的工作人员才拿来几本册子,他们称为“台账”,也就是近两年其管辖范围内的施工情况。
工作人员在台账中翻了半天,答复我们:2011年1月7日及其前后的时间,事发路段并没有施工。
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怕工作人员疏忽遗漏了,于是提出自己来翻阅。
按照时间一页页地翻查后,我发现确实没有事发时间段登记在册的施工信息。
难道,那是一次没有经过批准的非法施工?
虽然查询没有结果,但我还是“抓住”一位工作人员东问西问。他告诉我,一般路面挖掘需要先去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报批,在交警支队审查通过之后再到市政工程管理署报批。
于是我决定,再去开具调查令,到交警支队调查。
赴交警队查到有用讯息
这次的调查仍旧遭遇了重重阻碍,经过多个部门数名工作人员沟通协调,最后我终于获准在勤务路政科查询调取相关材料。
路政科的一位科长在交警支队道路施工管理信息系统上查到,有两项信息是包含事发时间的,其中一项正是上海 AA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是当地的污水纳管工程,另一项则是铣创加罩工程。
交警向我解释说,铣创加罩工程就是在施工好的路面进行最后的例如沥青铺设等路面工作。
至此我们基本断定,当时进行施工的正是AA公司。
因为周先生说事发时有大型挖掘机在现场,横贯马路挖了一条沟,而铣创加罩工程是不需要对路面进行挖掘的。
按图索骥情况逐渐清晰
当然,仅有这样的推断还不行,我随后立即返回市政工程管理署。这次有了从交警支队查到的材料,工作人员很快找到了该工程的材料。
材料显示,该工程的时间是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月20日,AA公司申请对包含周先生受伤时的路段在内的多处道路进行挖掘,工程项目是当地镇的截污纳管工程。
由于市政署不让复印材料,我只能无奈地进行了摘抄,最后我看到有两张施工地点示意图,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工作人员同意将其复印给笔者。至此,施工方终于得以锁定。
事发位置成为争议焦点
正式开庭前,我方已将上述材料全部交给法庭,对方立即承认在相应路段施工过,但是对方提出,事故发生地点并非是AA公司施工的地点。
对此,我提出法官可以去现场核实。
经法官去现场核实后,称周先生自述摔倒的地方在一个自来水厂门口,而该厂的位置确实和交警在调解书上写的位置有所差异。
对此我回应说:交警当时也只是目测,无法完全准确,但法官提出除非由交警队出具说明,明确地点。
我于是再次前往交警支队,但交警支队提出这是出警的警官书写,无法自行变更。
我来到出警警官所在的交警中队,得知该警官已被调往某派出所,无奈我又找到派出所,该警官回忆,当时确实只是估算,并详细说明了事发地点。
我本打算给交警作一笔录提交法庭,但是和法官沟通后,法官提出光有律师的笔录不行,需要该警官出庭作证。
但是该警官表示自己不能出庭作证,即使需要也要经上级批准。
于是我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当时事故认定书中的地点只是估算,并标明了实际事发地点的详细位置,包括明显的自来水厂门口、加油站对面这一位置。
该警官看后表示了认可,并在说明人处签了字。
法院判决工地担责八成
再次开庭时,对方又提出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快挖快铺等等,对此我方也不去理会了。
当然,周先生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无牌无照。
最后法院判决,施工方就原告所有损失承担80%的责任,由于周先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周先生获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79308元。
总结该案,只能说反映了现实中律师立案和调查取证工作中遭遇的种种艰辛。
但是作为律师还是应该坚持不懈,不能因一时挫折而气馁,多跑、多沟通,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满意的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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